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1日、编号208/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ien Chuan Wu 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地址:中国台湾嘉义县大林镇内林里010邻内林路275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陈氏宝竹(Trần Thị Bảo Trúc)女士(出生日期:2001年4月10日,地址:越南芹苴市秃衄郡中坚坊林盛1地区941号,今为芹苴市顺兴坊林盛1地区941号)与Chien Chuan Wu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1日、编号208/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准许陈氏宝竹女士与Chien Chuan Wu先生离婚。

对于陈氏宝竹女士与Chien Chuan Wu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因陈氏宝竹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陈氏宝竹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Chien Chuan Wu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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