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9日、编号218/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in Yi Yuan先生(出生日期:1974年6月7日,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左营区新下坊023坎尊装一路11-2路151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黎氏栾草(Lê Thị Loan Thảo)女士(出生日期:1999年2月25日,地址:越南芹苴市泰来县泰新乡东和B村,今为芹苴市泰来乡东和B村)与Lin Yi Yuan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9日、编号218/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准许黎氏栾草女士与Lin Yi Yuan先生离婚。
对于黎氏栾草女士与Lin Yi Yuan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因黎氏栾草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黎氏栾草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Lin Yi Yuan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