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告HSU YUAN CHANG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市永康区胜利坊039坎胜和路37/56/5F-9号, 我院已经受理原告黎氏红云(Lê Thị Hồng Vân)女士与被告HSU YUAN CHANG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作出如下的判决:

准许原告黎氏红云女士与被告HSU YUAN CHANG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没有婚生子和共同财产,所以我院不就此提出解决方案。

关于上诉权,黎氏红云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HSU YUAN CHA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公布之日起30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要交到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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