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HONG QUAN 先生,出生日期:1979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嘉义县竹崎乡鹿满村001邻心溪顶路1/2号

我院已经受理受理原告黄氏乔鸾(HUYNH THI KIEU LOAN)女士,出生日期:1996年,国籍:越南,地址:越南芹苴市脱诺郡新禄坊龙州区1164/37号,与被告CHEN HONG QUAN 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作出如下的判决:

准许原告黄氏乔鸾女士与被告CHEN HONG QUAN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所以我院不就此提出解决方案。

关于上诉权,黄氏乔鸾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CHEN HONG QUA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公布之日起30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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