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PING KUO CHEN先生,出生日期:1976年5月10日;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高雄市仁武区高南村3号。

我院就2020年02月28日受理的原告阮碧辛(NGUYEN BICH HANH)与被告PING KUO CHEN 的离婚案作出33/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依照《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第1款和第123条,2015年版《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47条第4款、第228条第1款、第447条第5款b项、第479条第1款和第2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决议第44条。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碧辛女士的请求。准许阮碧辛与PING KUO CHE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无,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上诉权:PING KUO CHE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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