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薄辽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Shen, Dong Dong 先生(出生日期:1994年6月13日,地址:中国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郭集村5组57号)。
我院已经于202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陈爱珠(Trần Ái Châu)女士(出生日期:2001年7月11日,地址:越南薄辽省和平县永美甲乡由泰村)与被告 Shen, Dong Dong 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2025年3月19日作出的编号14/2025/HNGĐ-ST的判决书中判定:
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爱珠女士与Shen, Dong Dong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陈爱珠女士称没有,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诉讼费:
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平台上发布相关通知的费用为2750000越盾,由陈爱珠女士支付,陈爱珠女士也已经支付 。
4,关于案件审理费及其他费用:
陈爱珠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陈爱珠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4月16日签发的第0000276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陈爱珠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陈爱珠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5月20日签发的第0000179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原告陈爱珠女士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Shen, Dong Dong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备注:Shen, Dong Dong 先生如果提起上诉,上诉书请寄给:薄辽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薄辽省薄辽市1坊34号规划路(省行政区)1号(Số 01, đường Quy hoạch số 34 (Khu Hành chính tỉnh), Phường 1, thành phố Bạc Liêu, tỉnh Bạc Liêu, Việt Nam),电话:+84.2913.823.878。
本通知发布1个月后,如果 Shen, Dong Dong 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