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Ho Yen Sen 先生(出生日期:1954年9月18日,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东势区新盛里20邻东坑路45/7号),我院在2025年4月4日编号25/2025/HNGĐ-ST的判决书中作出以下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77条、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关于婚姻关系:接收原告阮玉幸女士关于与被告 Ho Yen Sen 先生离婚的请求。准许阮玉幸女士与 Ho Yen Sen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原告阮玉幸女士,两人没有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5,此案当事人有权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 阮玉幸女士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

- Ho Yen Se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张贴或通过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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