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Jang Yao Hsin先生(出生日期:1978年9月28日,护照号:200949811,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市龙潭区东兴村K005安康新村186号)。

2025年8月19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石氏玉玄(Thạch Thị Ngọc Huyền)女士(出生日期:1985年01月16日,国籍:越南,地址:越南薄辽省和平县和平镇高占B村(现为越南金瓯省和平乡高占B村))的诉状,对离婚案进行一审。

    在金瓯省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的第56/2025/HNGD-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中决定: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石氏玉玄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石氏玉玄女士与Jang Yao Hsin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石氏玉玄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石氏玉玄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平台上发布相关通知的费用为2750000越盾,由石氏玉玄女士支付,石氏玉玄女士也已经支付 。

5.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石氏玉玄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石氏玉玄女士根据 2024 年 10 月 28 日编号 0000566 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石氏玉玄女士须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石氏玉玄女士已经根据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0月28日签发的第0000568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关于上诉权:一审是公开的,石氏玉玄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Jang Yao Hsi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Jang Yao Hsin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Jang Yao Hsin先生的上诉书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电话:(+84) 02903836934))。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后,Jang Yao Hsin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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