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我院在日期2025年11月14日、编号31/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U, AN-CHIH先生(出生日期:1992年06月02日,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市龟山区文清里031邻文清路335号)。我院正在受理由原告阮玉到(Nguyễn Ngọc Đến)女士(出生日期:1996年08月09日,地址:越南薄辽省东海县龙田东乡明田村,现为金瓯省东海乡明田村)与被告LU, AN-CHIH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11月14日、编号31/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玉到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阮玉到女士与LU, AN-CHIH 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阮玉到女士确认没有共同子女,也未提出相关要求,因此不予解决。

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玉到女士确认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未提出相关要求,因此不予解决。

4. 费用

4.1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阮玉到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阮玉到女士根据 2025 年2 月20 日编号0000686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4.2 关于司法委托费:阮玉到女士须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阮玉到女士已经根据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5年2月20日签发的第0000686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5. 关于在越南之声对外部(VOV5)的平台上发表通知的费用:阮玉到女士要缴纳275万越南盾。阮玉到女士已经缴纳。

阮玉到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LU, AN-CHIH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后,LU, AN-CHIH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于2025年11月14日第88/2025/HNGD-ST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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