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

(VOVWORLD)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WU, JINLONG先生,出生于1976年6月17日,地址:中国江西省修水县大椿乡大港村17组521号。

关于原告杨氏日(Dương Thị Nhựt)女士,出生于1987年,住址:金瓯省富新县越胜乡协成邑,现为金瓯省阮越概乡协成邑)与WU, JINLONG的离婚案,金瓯省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WU, JINLONG先生,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第98/2025/HNGĐ-ST号《婚姻与家庭初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7条、第479条;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第326/2016/UBTVQH14号关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费用额的决议;

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 接受原告杨氏日女士的起诉请求,准许杨氏日女士与WU, JINLONG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将共同子女WU, YUEHUA(出生于2022年5月13日)交由WU, JINLONG先生直接抚养、照顾、教育和监护,不设立抚养费义务。杨氏日女士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

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无,不要求解决,故不予审理。

4.      关于一审婚姻家庭案件受理费:杨氏日女士需缴纳300,000越盾。杨氏日女士已于2025年2月27日向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预交300,000越盾(收据号0000141),现转为征收。

5.      关于上诉权:杨氏日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WU, JINLO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限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计算。

6.      如WU, JINLONG先生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将上诉状寄至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金瓯市新成坊孙德胜路301号;电话:(+84) 02903836934),领事认证程序由越南驻华外交使团执行。

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30日期满,如WU, JINLONG先生未提出上诉,则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即告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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