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最后一次讨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
(VOVworld)-在对《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前,越南13届国会6次会议11月5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讨论。
国会代表高度评价宪法修正委员会在征求民众对《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并就权利制衡、发挥企业的作用等规定、国会的活动机制及涉土地规定提供意见。
平阳省国会代表黄玉当在谈到《草案》中的权力制衡机制规定时认为,草案规定的国家权力是个统一的整体,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过程中要进行分工、配合和制衡是一项重要内容,是《草案》新的进步。
他说:“我赞成国家权力规定中的“制衡”两字。但这个问题在其他章节未得到清楚说明。所以我建议在《草案》中关于国家主席、政府、法院等的各章节增加国家机关相互 “制衡”的具体规定。”
涉土地规定也受到国会代表关注。平福省国会代表裴孟雄在会上说,土地是国家的特殊自然资源,所以《草案》中规定根据规划和法律管理土地问题是不妥当的。
若这样规定,将把土地规划等同于法律,而那些缺乏科学性、实践性的规划还将造成土地浪费。越南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国家的统一管理。
裴孟雄说:“我建议取消草案中的涉土地管理内容。土地管理和使用问题应由《土地法》调整才合适。关于由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我认为,土地使用权其实是财产权,所以宪法应明确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以为今后的土地规划、搬迁和征收工作铺路。另外,土地使用者有义务有效开发土地,不得荒废和浪费土地。关于土地征收问题,宪法要明确规定国会、省级人民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审议权。”
关于地方政府组建问题,代表们对草案中有关行政单位和地方政府组建的规定表示赞同,并认为,这有利于灵活革新地方政府的组建工作,为未来组建城市和农村政府创造便利条件。
平定省国会代表黎得林说:“目前,我们正在试点实施不设县、郡、坊级人民议会,并进行总结和评估。这落实了越共10大文件有关重新划分农村、城市和海岛地区政府职权的内容。首次在宪法中提到地方政府的概念旨在提高基层政权的作用。”
一些代表对宪法中涉宗教、民族内容表示赞同。坚江省国会代表名小表示:“草案中涉民族问题的大量内容受到少数民族同胞们的高度评价。少数民族是民族政策中特别重要的内容。不过,要明确各民族的统一民族,就只要明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越南各民族的统一国家。只有这样才能将不在越南生活,但持越南国籍的旅外越南人与国内同胞纳入同一个国家,并符合旅外越南人受越南国家保护的规定,符合越南国籍法的规定。”
越南国会副主席汪朱刘在会上做总结发言时表示,修宪委员会将与有关机关紧密配合,认真听取和研究群众的意见,进而向国会汇报。修宪委员会将本着制订一部质量最佳的宪法精神,于本月18日将草案呈交国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