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薄辽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Yuan Yu 先生(出生日期:1999年8月10日,地址:中国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久胜村自然学冲村2号)。
我院已经于2025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邓玉欣(Đặng Ngọc Hân)女士(出生日期:2005年4月19日,地址:薄辽省架涞市新风乡二村)与被告 Yuan Yu 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编号24/2025/HNGĐ-ST的判决书中判定:
1,关于婚姻关系:接收邓玉欣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邓玉欣女士与Yuan Yu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邓玉欣女士称没有,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邓玉欣女士称没有,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关于诉讼费、案件审理费及其他费用:
4.1关于案件审理费:邓玉欣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邓玉欣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0月14日签发的第0000475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由阮氏秋水代替缴纳)。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2 关于司法授权费:邓玉欣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邓玉欣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0月17日签发的第0000484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3 关于司法委托费(通知费):相关通知的费用为275万越盾,由邓玉欣女士支付,邓玉欣女士已经支付 。
原告邓玉欣女士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Yuan Yu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备注:Yuan Yu 先生如果提起上诉,上诉书请寄给:薄辽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薄辽省薄辽市1坊34号规划路(省行政区)1号(Số 01, đường Quy hoạch số 34 (Khu Hành chính tỉnh), Phường 1, thành phố Bạc Liêu, tỉnh Bạc Liêu, Việt Nam),电话:+84.2913.823.878。
本通知发布1个月后,如果 Yuan Yu 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