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BBNJ协定)于2026年1月生效,是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框架,也是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的具体落实。
作为于2025年6月首批批准该协定的国家之一,越南重申致力于促进海洋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法律实践。落实该协定也与越南的发展利益直接相关,直接有助于实现建设依靠海洋繁荣发展的强大海洋国家的目标。
与国家海洋经济战略直接相关
越共中央关于到2030年越南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2045年愿景的第36号决议设定了将越南建设成为海洋强国、海洋经济繁荣发展的目标,同时强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以及积极拓展海洋事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因此,落实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也与海洋强国的发展利益直接相关。
越南海洋与岛屿研究院前院长武清哥副教授博士说:“该协定帮助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分享知识,服务于海洋经济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并使越南等国家能将公海协定的条款国内法化。转让的技术不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也直接适用于越南海域,帮助我们更可持续地保护和发展海洋经济。”
BBNJ协定开辟了新的合作机遇,与越南的发展利益直接相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海洋经济资源。对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为新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开辟了机遇。这也符合可持续海洋经济发展的目标,与环境保护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海洋生物学博士、副教授武士俊表示:“可持续发展意味着我们必须从海洋获益。国际合作不可或缺,因为海洋问题没有国界,要与其他国家共同解决。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活动,共享资源和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国际伙伴那里获得资源,共同应对跨境问题,例如建立跨界海洋保护区。”
积极构建和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获得通过之前,越南就积极推动作为海洋治理法律框架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例如:,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友小组的创始成员,以及担任2025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次缔约国会议(SPLOS 35)的主席国。
越南较早批准《BBNJ协定》,以及阮氏兰英副教授、博士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任期2026-2035年),都是越南在海洋治理领域重要的里程碑。
澳大利亚驻越南大使吉莉安·伯德表示:“我认为,越南的承诺和积极参与已得到认可,兰英博士近期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这是一个极其重要且享有盛誉的职位,因为这是越南法官首次在该法庭任职。”
从制定规则到参与执行,越南正逐步将国际责任与自身发展利益相结合,力争成为一个强大繁荣的海洋强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