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经审理原告裴氏红深女士(Bùi Thị Hồng Thắm)女士(出生日期:2002年2月2日与 HUANG ZHITAO先生的离婚案, 并决定:

- 接受裴氏红深女士的诉讼状:不公认裴氏红深女士与HUANG ZHITAO先生的婚姻关系。

- 关于婚生子女、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并未提出所以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裴氏红深女士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HUANG ZHITAO先生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