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经审理原告黎氏金刚(Lê Thị Kim Cương)女士与 Chang Chi Lung先生的离婚案, 并决定:
- 接受黎氏金刚女士的诉讼状:准许黎氏金刚女士与Chang Chi Lung先生婚姻。
- 关于婚生子女、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并未提出所以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黎氏金刚女士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Chang Chi Lung先生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我院已经审理原告黎氏金刚(Lê Thị Kim Cương)女士与 Chang Chi Lung先生的离婚案, 并决定:
- 接受黎氏金刚女士的诉讼状:准许黎氏金刚女士与Chang Chi Lung先生婚姻。
- 关于婚生子女、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并未提出所以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黎氏金刚女士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Chang Chi Lung先生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