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受理由原告黎氏小莱(Lê Thị Bé Lài)女士的离婚案,并做出如下审判: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黎氏小莱女士的请求,同意黎氏小莱女士与Chiang Chang Hsin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和共同财产: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黎氏小莱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Chiang Chang Hsin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我院已受理由原告黎氏小莱(Lê Thị Bé Lài)女士的离婚案,并做出如下审判: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黎氏小莱女士的请求,同意黎氏小莱女士与Chiang Chang Hsin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和共同财产: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黎氏小莱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Chiang Chang Hsin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