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6年08月27日做出了关于原告阮氏玉安(Nguyễn Thị Ngọc An)女士(地址:越南芹苴市泰兴乡3村)与被告Li Xin Jung 先生的第364/2026/HNGĐ-ST的婚姻家庭案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玉安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玉安女士与 Li Xin Ju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和共同财产: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我院不予以解决。

- 关于一审案件审理费和诉讼费:阮氏玉安女士须承担并已支付。

- 关于上诉权: Li Xin Jung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芹苴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