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第四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Kou Chun Chen先生:原告阮氏玄霜(Nguyen Thi Huyen Suong,出生于2003年7月15日,住址:芹苴市中一坊盛禄 1区101号)与被告Kou Chun Chen先生(出生于1981年2月12日,住址:台湾屏东县里港乡012坎01-116号)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芹苴市第四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8日作出第416/2026/HNGĐ-ST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阮氏玄霜女士与Kou Chun Chen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2. 关于共同子女的抚养权:阮氏玄霜女士声明双方无共同子女,故本案不予处理。

3. 关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若日后产生争议,可另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关于诉讼费及其他诉讼成本:由原告阮氏玄霜女士承担,且其已全额缴纳。

5. 关于上诉权:被告Kou Chun Chen先生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上诉,请求芹苴市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