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0年10月26日受理的原告阮氏明舒(Nguyễn Thị Minh Thư)女士与被告Wang Chi Yuan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51/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明舒女士与Wang Chi Yua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3月13日,阮氏明舒已向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1407和0003599。

- 阮氏明舒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Wang Chi Yuan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Wang Chi Yua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