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0年11月12日受理的原告阮氏明英(NGUYEN THI MINH ANH)女士与被告LIN KENG YUAN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45/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明英女士与LIN KENG YUA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9年9月10日和2020年01月09日,阮氏明英已向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1215和0004021。

- 阮氏明英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LIN KENG YUAN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LIN KENG YUAN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芹苴市宁桥郡安平坊阮文渠路17A号芹苴市人民法院总部。电话号码:02923.820067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LIN KENG YUA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