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0年9月29日受理的原告阮氏清莲(Nguyễn Thị Thanh Liên)女士,出生日期:1992年,国籍:越南,地址:越南芹苴市脱诺郡新禄坊龙州区1164/37号,与被告Chen Chun Kai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25/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清莲女士与Chen Chun Kai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9年8月23日和2019年10月7日,阮氏清莲已向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1183和0003990。
- 关于越南之声公告费:阮氏清莲已支付。
- 阮氏清莲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Chen Chun Kai 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Chen Chun Kai 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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