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决定接受原告阮氏碧泉女士的离婚提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碧泉女士与Lin Feng She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氏碧泉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如果未来发生关于此问题的争议,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请解决。
2,关于案件一审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 案件一审费用:阮氏碧泉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6月24日签发的001979号发票缴纳。阮氏碧泉女士已经上缴。
- 诉讼费用:阮氏碧泉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9月3日签发的0004397号发票缴纳。
- 其他诉讼费用:阮氏碧泉女士有义务支付发表此案相关通知的费用。阮氏碧泉女士已经上缴。
3,我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阮氏碧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Lin Feng Sheng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合法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以申请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第二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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