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陶虹玉女士与 LIN CHAO CHIN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当事人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同时也不要求我院判处,因此,我院不予解决。以后如果发生关于这问题的纠纷,我院另开庭审理。

- 关于案件受理费:由陶虹玉女士负责,而陶虹玉女士也已经缴纳。

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陶虹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LIN CHAO CHI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