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准许决邓氏芝(Đặng Thị Chi)女士与 FEI HANSHAO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婚生子 FEI MEILIN / Phí Mỹ Lâm(性别:女,出生日期:2017年11月7日)由邓氏芝女士继续直接抚养至成年。因邓氏芝女士未提出请求,FEI HANSHAO 先生暂无需支付抚养费。FEI HANSHAO 先生享有对共同子女的探视、照顾及教育权,任何人不得阻拦。

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邓氏芝女士不提请解决,我院不予解决。

关于一审案件审理费:邓氏芝女士要支付30万越南盾。

关于司法委托费:邓氏芝女士要支付20万越南盾。

原告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