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了第62/2026/HNGĐ-ST号的婚姻家庭案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玉梅(Nguyễn Trà Ngọc Mai)女士与 CHENG, WEI-CHE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据原告阮氏玉梅女士申报,两人无婚生子、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我院不予审理和解决。

- 关于一审案件审理费:阮氏玉梅女士须承担30万越南盾费用。

- 关于司法委托费:阮氏玉梅女士须承担20万越南盾费用。

原告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