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与被告苏统良(SU THONG LIANG)先生的离婚案。在2017年08月16日初审案件的34/2017/HNGĐ-ST号判决如下:
1、准许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与苏统良(SU THONG LIA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没有提出要求。
3、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支付。2015年11月27日,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在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32427发表预付。
4、 司法信托费由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根据0021292发票预付。
5、 通知书发出费由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支付,阮氏连已支付。
6、上诉权: 阮氏连(Nguyễn Thị Liền)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苏统良(SU THONG LIANG)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2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苏统良(SU THONG LIA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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