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张氏清芳(Trương Thị Thanh Phương)女士,出生日期:1985年,居住地址:同塔省宏御镇安乐坊局上村54号提起的离婚申请开庭审理,在2018年5月4日初审案件的05/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接受张氏清芳女士的请求。

1. 准许张氏清芳女士与LIN CHIEN CHU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3. 上诉权:张氏清芳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被告LIN CHIEN CHU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4. 此外,本次初审还对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进行宣告。

若有上诉,请寄去同塔省人民法院总部。地址:越南同塔省高岭市富美坊30号国道19;电话号码:(+84)02773.851.019。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到2019年5月4日LIN CHIEN CHU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