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裴映雪(Bùi Ánh Tuyết)女士与 Lin, Hsiu-Hsien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

3,关于案件一审费:裴映雪女士负责支付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裴映雪女士已经根据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2月10日签发的第0000015号收据预付。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关于其他费用:裴映雪女士负责支付发表通知的费用,具体是275万越南盾,裴映雪女士已经支付这款。裴映雪女士也要负责支付判决书、诉讼文件送达的司法授权费及其他审后费用(如有)。

5,此案当事人有权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裴映雪女士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Lin, Hsiu-Hsie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