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第10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Zhang, Yongliang先生,出生日期:1985年2月7日;护照号码:EG176643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于2019年10月25日签发;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502070013;住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道北三道街文明路富豪城住宅小区601栋5楼1单元。越南西宁省第10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陈氏翠安(Tran Thi Thuy An)女士,1993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082193000006,由社会秩序行政管理警察部门于2023年12月7日签发;住址:越南西宁省隆花坊长富阮良鹏路47巷3号与被告Zhang, Yongliang先生之间的离婚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 准许原告陈氏翠安女士针对被告Zhang, Yongliang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准予陈氏翠安与Zhang, Yongliang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陈氏翠安女士声明不存在上述事项,故无需处理。
3. 关于一审诉讼费:由原告陈氏翠安女士承担三十万越南盾。鉴于原告已全额缴纳该笔费用,特此说明。
4. 关于其他诉讼成本:由原告陈氏翠安女士承担二十万越南盾,用于支付向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相关费用。鉴于原告已全额缴纳该笔费用,特此说明。
5. 陈氏翠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之日起或判决被依法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的规定,Zhang Yongliang先生有权在判决或裁定被依法送达之日起,或根据法律规定被依法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