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第10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TAO, XIANGQIAN先生(198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31198303283919;住址:中国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路30单元71组),西宁省第10区人民法院已审理了原告陈氏芝(Tran Thi Chi,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072190001476,签发日期:2024年6月21日;住址:西宁省宁田乡城西村)与被告TAO, XIANGQIAN先生之间的离婚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 准予陈氏芝女士与Tao, Xiangqian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无需作出处理。

3. 关于一审诉讼费:由陈氏芝承担3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缴纳。

4. 关于其他诉讼费用:由陈氏芝承担2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缴纳。

当事人有权向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的规定,Tao, Xiangqian先生可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依法送达之日起,或依法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