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经审理原告黎氏小竹(Lê Thị Bé Trúc)女士与被告YAN, XIAOSHUI先生的离婚案。我院在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的第166/2026/HNGĐ-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书中裁定: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56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越南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77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1,关于婚姻关系:
1.1 接受黎氏小竹女士的诉讼请求,准予黎氏小竹女士与 YAN, XIAOSHUI 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双方婚生子女三人,即:YAN JIAPING(2019年3月6日出生)、YAN JIAQI(2020年11月12日出生)、YAN CHUANWU(2022年8月15日出生)。判决婚生子女均由YAN XIAOSHUI先生直接抚养,由其负责照料、教育直至成年;黎氏小竹女士不需负担子女抚养费。黎氏小竹女士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阻碍。
1.3 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不提出请求,我院也不予审理和解决。
2. 关于诉讼费用:黎氏小竹女士应承担翻译费用140万越南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费用275万越南盾,上述费用均已缴纳完毕。
3. 关于司法委托费用:黎氏小竹女士应承担涉外司法委托费用20万越南盾。其已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5年8月13日出具的第0002927号收款收据预缴司法委托费20万越南盾,予以抵扣,故上述费用已缴纳完毕。
4. 关于一审案件审理费:黎氏小竹女士须承担3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从黎氏小竹女士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5年7月15日出具的0000906号收据所预缴的金额中抵扣,故上述费用已缴纳完毕。
5. 关于上诉权: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向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黎氏小竹女士有权在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YAN XIAOSHUI先生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上述上诉期限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