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越南时间2018年02月27日已开庭初审生于1989年,地址:永隆省平明市顺安乡顺进甲屯的原告陈燕如(Trần Yến Như)女士与被告HO, CHIH -LUNG 先生的离婚案。
在2018年2月27日初审案件的09/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1、准许陈燕如(Trần Yến Như)女士与被告HO, CHIH -LUNG 先生离婚
2、上诉权:陈燕如(Trần Yến Như)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HO, CHIH -LUNG 先生有权在判决合法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3、此外,本次初审还对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进行宣告。
若有上诉,请寄去永隆省人民法院总部。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万甲村500号;电话号码:(+84)02703825225。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HO, CHIH -LUNG 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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