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范武夜李(Phạm Võ Dạ Lý)女士,居住地址:永隆省永隆市一号坊武氏六街72/4号提起的离婚申请开庭审理,在2018年8月24日初审案件的54/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接受范武夜李女士的请求。
1. 准许范武夜李女士与Wang Ying Chun先生离婚。
2. 上诉权:范武夜李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被告Wang Ying Chu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3. 此外,本次初审还对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进行宣告。
若有上诉,请寄去永隆省人民法院总部。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万甲村500号;电话号码:(+84)02703825225。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Wang Ying Chu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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