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18年9月19日受理的原告阮氏翠安(Nguyễn Thị Thúy An)与被告Hsu,Shih - Huang的离婚案作出59/2018/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根据2014年版《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签发的案件受理费、法院费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的第27条第5款规定。

1. 接受阮氏翠安(Nguyễn Thị Thúy An)女士的请求。 准许阮氏翠安与Hsu,Shih - Huang先生离婚。

2.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翠安在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2017年11月1月的778发票支付。

- 阮氏翠安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 Hsu,Shih - Hua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