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经审理原告阮氏丽娟(Nguyễn Thị Lệ Quyên)女士与被告Lin Shih Yuan先生的离婚案。我院在于2025年02月17日作出的第11/2025/HNGĐ-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书中裁定:
1,关于婚姻关系:
1.1 接受阮氏丽娟女士的诉讼请求,准予阮氏丽娟女士与 Lin Shih Yuan 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丽娟女士称没有,不提出请求,我院也不予审理和解决。
1.3 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阮氏丽娟女士称没有,不提出请求,我院也不予审理和解决。
2. 关于一审案件审理费:阮氏丽娟女士须承担3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从阮氏丽娟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的001500号收据所预缴的金额中抵扣,故上述费用已缴纳完毕。
关于诉讼费用:阮氏丽娟女士应承担司法委托费用20万越南盾。其已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4年5月13日出具的第0015016号收款收据预缴司法委托费20万越南盾,予以抵扣,故上述费用已缴纳完毕。
3. 关于上诉权: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向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阮氏丽娟女士有权在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Lin Shih Yuan先生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