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代表就海洋勘测活动的法律机制和填海造地活动的管理发表了意见,认为需要消除在风浪测量、地质勘测以及大型海上可再生能源和海洋经济项目审批许可方面存在的障碍。代表们强调需要释放资源以促进经济发展;建议,海洋勘测、观测和勘探活动应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批准,以便为投资做好准备,并简化行政程序,且不应被视为海上租赁合同。

代表们还建议,该法律应明确界定组织落实人民进入海洋权利的责任,公开公共通道,规定划定边界的期限,并严厉惩处那些对落实延误负有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