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宪法草案肯定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VOVworld) -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备受舆论关注和积极献言的一项内容是关于越南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第四条。许多意见强调,草案第四条的规定是必要的,符合越南的政治体制。
1992年宪法草案肯定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 ảnh 1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第四条被评为相比历部宪法有了许多进步。其中明确规定,越南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还是越南劳动人民和民族的先锋队。越南共产党诞生、存在和发展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党不仅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还为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而奋斗。因此,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地位是迫切要求,符合客观实际和国家在新阶段的发展形势。退休干部阮文清说:“党领导革命、国家、社会,也是在人民对党的信任基础上产生的执政党。因此,我们进一步明确党在复杂多变的革新时期的地位是必要的。”
      第四条还增加了关于党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并就自己的决定对人民负责等的规定。这些内容规定了党的本质和党对人民的责任。党的领导地位要与党对人民担负的责任挂钩。特别是要提高人民的监督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有权对党的方针政策表达意见。国家大学法学讲师阮俊英表示:“宪法草案中明文写道,党要接受人民的监督。那该怎么监督?我建议加上:人民要根据法律关于社会监督和社会论证的规定实行自己对党的监督。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如何对党、对政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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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宪法草案也强调,不仅党组织,而且所有党员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从事活动。关于这项内容,胡志明国家政治行政学院从事党建理论研究的高级讲师杜玉宁博士副教授说:“第四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从事活动。这是在法律上对党、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作出的严格规定。党章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并被确定为党的活动原则之一。这样,党组织和党员违犯法律,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依据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党不允许用法律惩罚代替党的处分。”
      不能否认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但为了满足发展需求,许多意见认为,党要进一步进行革新,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提高政治本领,道德品质,且这些内容应在宪法中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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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领导地位在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第四条中得到进一步明确,是客观实际,也是国家新阶段发展形势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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