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ZHAO HONG WEI 先生,我院一审已经于2024年5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氏美仙(Trần Thị Mỹ Tiên)女士(出生日期:2000年,地址:越南芹苴市永盛县盛安镇凤贵甲村)与被告 ZHAO HONG WEI 先生(出生日期:1994年,地址:中国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张圩村赵瓦房庄9号)的离婚案,并做出 44/2024/HNGĐ-ST号判决书。

具体判决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美仙女士与 ZHAO HONG WEI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当事人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不要求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未来如果发生相关纠纷,要通过另一起诉讼案解决。

- 关于一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陈氏美仙女士负责。陈氏美仙女士也已经缴纳好。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氏美仙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ZHAO HONG WEI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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