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Li Cheng 先生(出生日期:1968年,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市北区文元里003邻文贤三路337巷6弄13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阮氏碧莲(Nguyễn Thị Bích Liên)女士与被告 Chen Li Cheng 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 以下判决:
接受阮氏碧莲女士离婚请求,准许阮氏碧莲女士与 Chen Li Cheng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婚生女Chen Nãi Từ(性别:女,出生日期:2016年1月24日)交由 Chen Li Cheng 先生抚养。阮氏碧莲女士有权利和义务探望、照顾、教育孩子,任何人都不许阻止。为了确保婚生子女的权利,必要时可更换抚养费和抚养人。
关于抚养费:我院不予解决。未来如果发生相关纠纷,要通过另一起诉讼案解决。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阮氏碧莲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Chen Li Che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通知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