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KANG, YOU-WEI先生(出生日期:1997年,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北屯区四民里010邻长生巷2-11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陈氏锦维(Trần Thị Cẩm Duy)女士(出生日期:2005年,地址:越南芹苴市丰田乡长中B村)与KANG, YOU-WEI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8月26日、编号175/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接受原告人陈氏锦维女士的请求,准许陈氏锦维女士与 KANG, YOU-WEI 先生离婚。
对于陈氏锦维女士与 KANG, YOU-WEI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陈氏锦维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陈氏锦维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KANG, YOU-WEI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