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审理原告阮氏幸(Nguyễn Thị Hạnh)女士与被告Yuan Mao 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如下决定: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幸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幸女士与 Yuan Mao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和共同财产: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阮氏幸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Yuan Mao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