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经审理原告裴氏美容(Bùi Thị Mỹ Dung)女士与被告CHANG HUNG CHUN先生的离婚案并判决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裴氏美容女士的请求,准许裴氏美容女士与CHANG HUNG CHU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和共同财产: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我院不予以解决。

原告裴氏美容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CHANG HUNG CHUN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上诉。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如果CHANG HUNG CHUN先生不提起上诉,芹苴市第四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诉讼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