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原告邓氏饶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自判决书发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国籍台湾,1981年出生的Peng Po Cheng先生,地址台湾、桃园市杨梅区、梅溪坊007邻三元路276号,关于Peng Po Cheng先生与邓氏饶(音译Đặng Thị Giàu)女士的离婚案,且决定如下: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准许邓氏饶女士与Peng Po Cheng先生离婚。

没有考虑到这对夫妇的共同子女和共同资产,因为邓氏饶女士没有要求。

原告邓氏饶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自判决书发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

被告Peng Po Cheng先生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请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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