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in Yu Chang 先生(出生日期:1976年6月9日,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梧栖区鼎廖里010邻四维中路252/13F-3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阮氏竹璃(Nguyễn Thị Trúc Ly)女士(出生日期:1991年6月23日,地址:越南芹苴市顺兴坊新福1区)与Lin Yu Chang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8月26日、编号172/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1. 接受原告人阮氏竹璃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竹璃女士与Lin Yu Chang先生离婚。
2. 对于阮氏竹璃女士与 Lin Yu Chang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阮氏翠微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一审费:阮氏竹璃女士已交付。
4. 关于司法授权费、诉讼费:阮氏竹璃女士已交付。
5. 原告人阮氏翠微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Lin Yu Cha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