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我院在日期2025年11月28日、编号392/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Wang, Teng-Yi先生(出生日期:1991年,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市桃园区泰山坊006坎泰城路61/11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张裴玉珠(Trương Bùi Ngọc Châu)女士(出生日期:1992年,地址:越南后江省渭水县永顺西乡3村,现为芹苴市永顺东乡)与Wang, Teng-Yi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11月28日、编号392/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准许张裴玉珠女士与Wang, Teng-Yi先生离婚。
对于张裴玉珠女士与Wang, Teng-Yi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因张裴玉珠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张裴玉珠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Wang, Teng-Yi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