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我院在日期2025年11月28日、编号390/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Wu, QingQiang 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地址:中国福建省平南县甘棠乡梅花地村039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范氏红(Phạm Thị Hồng)女士(出生日期:1989年,地址:越南后江省周成A县盛春乡郎隧道B村067号,现为芹苴市盛春乡郎隧道B村067号)与Wu, QingQiang 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11月28日、编号390/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法院受理原告范氏红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承认范氏红女士与Wu, QingQiang 先生为夫妻关系。关于子女:Wu, Ruyi,女,生于2014年1月15日,由范氏红女士直接监护。Wu, QingQiang 先生有权且有义务探视、照顾和教育子女,任何人不得阻挠。关于子女抚养费:Wu, QingQiang 先生目前尚无义务支付与其共同子女的抚养费,因为范氏红女士尚未提出要求。法院不考虑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债务,因为原告声称不存在此类财产或债务。原告有权在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或依法张贴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