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金瓯省人民法院现通知被告吴金龙(WU, JINLONG)先生,出生日期:1976年6月17日。
地址:中国江西省秀水县大春乡大港村17组521号。金瓯省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由原告杨氏日女士,生于1987年,地址:金瓯省富新县越胜乡协成村,现为金瓯省阮越凯乡协成村,提起的‘申请离婚’一案。
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吴金龙先生知悉,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编号98/2025/HNGĐ-ST的一审婚姻家庭判决书已作出以下裁决: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7条、第479条;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关于法院费用和诉讼费的规定;
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杨氏日女士的起诉请求,判决杨氏日女士与吴金龙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子女吴悦华(WU, YUEHUA),生于2022年5月13日,交由吴金龙先生继续直接抚养、照料、教育和培养,不设定抚养费义务。
杨氏日女士有权探望子女,任何人不得阻挠。
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无,因双方未提出请求,故不予审理和解决。
4. 关于一审婚姻家庭案件受理费:杨氏日女士应承担30万越盾(300.000越盾)。杨氏日女士已于2025年2月27日向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预缴了30万越盾(收据号0000141),该款项已转为正式缴纳。
5. 关于上诉权:杨氏日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被依法有效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吴金龙先生有权在判决书被依法有效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期限自依法收到判决书或被有效送达之日起计算。
若吴金龙先生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应将上诉状提交至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成坊孙德胜路301号;电话:(+84) 02903836934),且上诉状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国外交机构办理领事合法化手续。
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后,吴金龙先生未提起上诉,则将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超过上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