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我院在日期2025年12月18日、编号404/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U CHEN PING先生(地址: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龙福坊008坎南昌路1段23号)。
我院在日期2025年12月18日、编号404/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1. 接受原告人杨红惠(Dương Hồng Huệ)女士的请求,准许杨红惠女士与LU CHEN PING先生离婚。
2. 对于杨红惠女士与LU CHEN PING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杨红惠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一审费:杨红惠女士须缴纳30万越盾,将杨红惠女士根据后江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芹苴市民事判决执行局2024年10月8日第0000413号收据缴纳的预缴法院费用转入应付法院费用中。
4. 关于司法授权费、诉讼费:杨红惠女士须缴纳 20万 越南盾,将杨红惠女士根据后江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芹苴市民事判决执行局 2024 年 10 月 23 日第0000455 号收据支付的预付司法委托费转入司法委托费。
5. 原告人杨红惠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LU CHEN PI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