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李传益LI CHUAN YI先生,出生日期:1987年10月9日;地址:中国福建省建瓯市川石乡川石村新街46号:

2025年12月30日,金瓯省人民法院已依法开庭审理原告黎垂美女士,出生日期:1993年5月1日;地址:越南金瓯省永清乡永祥村(原住址:越南薄寮省福隆县兴富乡永祥村)提起的离婚诉讼案。

根据金瓯省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97/2025/HNGĐ-ST的一审婚姻家庭判决书,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判决不承认黎垂美女士(出生日期:1993年5月1日)与李传益先生(出生日期:1987年10月9日)存在夫妻关系。

2.      关于共同子女:黎垂美女士确认无共同子女,未提出请求,故不予审理、解决。

3.      关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黎垂美女士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未提出请求,故不予审理、解决。

4.      关于一审婚姻家庭案件受理费、司法委托费及公告费:
4.1. 一审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受理费300000越盾(30万越盾)由黎垂美女士承担。黎垂美女士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00000越盾(据2025年3月7日第0000702号收据,在薄寮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办理),该款项已转为正式缴纳。
4.2. 司法委托费200000越盾(20万越盾)由黎垂美女士承担。黎垂美女士已预缴司法委托费200000越盾(据2025年3月13日第0000716号收据,在薄寮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办理),该款项已转为正式缴纳且不予退还。
4.3. 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广播部(VOV5)播发公告的费用为2.750.000越盾(275万越盾),由黎垂美女士全额承担,黎垂美女士已足额缴纳。

5.      上诉权:黎垂美女士有权在判决书被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李传益先生有权在判决书被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一)个月内提起上诉。

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李传益先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25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书副本,编号97/2025/HNGĐ-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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